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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

    信息发布者:秦付海
    2017-03-02 16:35:51   转载

    各县、区人民政府,各管理区管委会,经开区管委会,市政府有关部门:

   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,始终保持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与全国、全省平均水平同步增长,经市政府研究决定,从201711日起,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,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。现将提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    一、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

    城市低保年保障标准由5640元(470/月)提高到6000元(500/月);年人均补助水平由3300元(275/月)提高到3480元(290/月)。

    二、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

    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全市由2900元提高到3400元,年人均补助水平由 1800元(150/月)提高到 2100元(175/月)。

    三、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

   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组成。其中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5500元,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4350元;集中供养对象照料全护理标准为每人每年3600元,照料半自理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,分散供养对象照料全护理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元,照料半自理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

    四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提标政策

    (一)明确地方财政支出责任。严格按照市政府提标政策规定,做好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提标后的资金需求计划和预算安排,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。各级财政要强化资金监管,做到专户储存,专款专用,确保资金规范运行,安全有效使用。

    (二)强化规范管理。要据实核算家庭收入,严格区别城乡低保、农村五保对象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自理能力情况,分类确定补助标准,实行阳光操作,接受群众监督,切实做到应保尽保、应退必退,确保对象认定的准确公正。

    (三)扎实做好提标的基础性工作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提标后的摸底调查、保障对象审批认定、登记备案、电子数据录入等基础性工作要抓紧时间完成,确保提标政策落实到位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      

    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
       201712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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